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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积极推进“人才兴业”战略和队伍职业化建设。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职业标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聘工作。实行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规范技术服务操作规程。分级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全员培训基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旗县(市、区)为载体,实现服务体系规范化和优质服务标准化。到2010年,依照国家标准,完成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以及嘎查村计划生育服务站(室)的改造、建设和装备工作。推行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服务站+流动服务车”模式,形成以旗县(市、区)服务站为龙头、苏木乡镇中心服务站为骨干、苏木乡镇普通服务站为依托、嘎查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服务网络。积极探索构建团结协作、优势互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保健服务。 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区人口基本信息系统和计划生育电子政务系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机制。 五、实施“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 实施“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是在落实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基础上,理顺普惠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统筹和整合各类社会政策资源,通过奖励、扶持、优惠、保障、补偿和关怀等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落实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适当放宽农村牧区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提高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对象一次性奖励标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扶贫开发工作有机结合;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优惠;在农村牧区积极探索建立为政策内生育的妇女在孕前、孕期和哺乳期补贴和服务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节育手术和独生子女平安保险等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关怀和救助。 六、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各类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努力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要把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教学内容。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七、依法严格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干部提拔使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选举或推荐、综合性评优评先,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审查;违法生育的,不得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生育的,取消其企业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 制定消除性别歧视、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医疗市场,加强B超管理,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和犯罪行为。 八、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根据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病普查,积极探索“健康母亲”行动计划;关注男性生殖健康、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开展出生缺陷基线调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育知识咨询和指导,倡导科学婚前检查。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青春期和生殖健康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