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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充分发挥科研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先导作用,加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建设,积极开展人口生命科学基础学科项目的研究和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家庭保健服务。加强计划生育零售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九、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在认真落实节育措施的同时,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安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行以人口流入地为主的人口流入地、人口流出地双向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城建、房管等部门要定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互通情况。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主持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和督促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人口与发展全局的问题;每年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和党政领导实绩考核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各盟市每年要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深化对人口问题的前瞻性、实证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研究。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和办法。加强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考核。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选派优秀人才充实、配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计划生育干部注意加强培养和使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按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苏木乡镇工作人员。嘎查村、社区要按照年轻化、女性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保证至少有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主任,人口较多的嘎查村社区设信息员。按照“县聘、乡管、村用”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和淘汰机制。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到2010年,全区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支出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考虑中央财政补助的因素后,自治区、盟市(包括旗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盟市和旗县(市、区)分担比例可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续安排社会抚养费、苏木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完成投入任务和增加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