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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综合治理,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不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确保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100% ,使我市的空气质量继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最精最美省会城市。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我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磊(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丁 竹(市政府副市长) 徐敏生(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曹献坤(市政府秘书长) 林海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鞠磊(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谢京(市发改局局长) 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 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 邢建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吴建川(市规划局局长) 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 刘蔚(市法制局局长) 王周兴(市环卫局局长) 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 何运杰(海口工商局局长) 郑峰(市统计局局长) 江长桥(市园林局局长) 陆云飞(秀英区区长) 宁虹雯(龙华区区长) 韩云秋(琼山区区长) 李杰(美兰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曹献坤同志任主任,林海宁、鞠磊、林明勇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协调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专项整治重点及任务分工 根据2007 年度环境监测结果,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首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因此,近期必须重点抓好扬尘污染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机动车排气、采石与石材加工粉尘污染的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1、防治扬尘污染 (1)防治工地扬尘污染。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拆迁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施工过程须全面落实扬尘控制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 (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增加洒水频次,及时清理路面尘土和垃圾(责任单位:市环卫局)。 (3)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对市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硬化,杜绝裸露的泥土(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4)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监督、指导有关业主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和货场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四个区政府) 2、整治渣土运输污染 对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实行运输准运证和运输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市建成区内运输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物料遗撒或泄漏,对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卫局)。 3、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开展交通污染专项整治,加强机动车年检线的管理,定期开展路检(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市交通局)。 4、防治采石与石材加工扬尘污染 (1)查处非法采石场,采取措施整治采石场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四个区政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合理规划,集中整治,采取措施整治石材加工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 (二)长效管理 通过重点整治,强化管理,各单位要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全国一流水平。 1、开展基础工作 (1)制定《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管理规定》、《海口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为防治大气污染提供法律保障(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2)开展我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源解析研究,为全面制定污染防治控制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3)开展全市用煤情况的调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治理工业废气污染 严格控制燃煤污染,限期燃煤企业使用清洁能源。限期关闭使用煤矸石等落后生产工艺实心粘土砖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