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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7]183号
【颁布时间】 2007-11-09
【实施时间】 200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加快我市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市属单位的集体、公民、“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凡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登记(部分项目可放宽),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及再生资源的发现和生产技术等)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中,做出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与开发利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情报、专利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于我市开发与利用价值的。
  
  七、在实施“科技兴农”、“科技兴市”过程中推广、应用我市现有先进技术、创造性的发展我市农村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等级:
  
  ┌─────────┬──────────────────────┬────────┐
  
  │奖励等级│荣誉 奖 │奖金│
  
  ├─────────┼──────────────────────┼────────┤
  
  │一等奖│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15000元 │
  
  ├─────────┼──────────────────────┼────────┤
  
  │二等奖│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10000元 │
  
  ├─────────┼──────────────────────┼────────┤
  
  │三等奖│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5000元│
  
  └─────────┴──────────────────────┴────────┘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证书和奖金发给对该项目做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发放。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成立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为市评委会)和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工作。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必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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