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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市民政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软环境建设调研组提出的软环境建设问题及对策的通知》(辽政督〔2007〕68号)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监察厅决定,开展对全省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软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以整治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辽宁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的原则。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是完善我省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广大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2、坚持有错必纠、举一反三的原则。个别社会团体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政会不分及乱收费等问题,个别业务主管单位,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全省软环境建设。因此,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住症结所在,彻底堵塞漏洞,解决存在的问题。 3、坚持依法清理、严格整顿的原则。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政府及协会的职责内涵,正确区分合法收费与不合法收费的界限。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从严把关。在整顿中,区分不同情况,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撤销、注销的要依法定程序注销、撤销。 二、清理整顿任务 (一)大力推进政会分开。一是机构分设。社会团体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体等机构的办公场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场所分开。二是人员分离。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辽组通字〔2004〕38号)执行,并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在2008年4月1日前依法定程序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三是职能分开。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关于“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将能够由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尽快下放给行业协会”的要求,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四是资产分开。业务主管单位与所属社会团体应明晰资产产权关系。社会团体应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财务审计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审计机构进行。 (二)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一是单独设立账户。社会团体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单独建立财务账目。二是健全财务制度。社会团体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并逐步实行电算化。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财务资格,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要分开。社会团体应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三是规范会费收取制度。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并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出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应加强会费使用的管理,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用于与其章程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社会团体,或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向有关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