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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函[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阿拉善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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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为强化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由分管副盟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盟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 盟监察局、盟发改委、盟经委、盟司法局、盟建设局、盟水务局、盟广电局、盟工商局、盟安监局、盟电业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环保局,由盟环保局局长叶金宝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组织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改、经委等部门要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设部门和水务部门负责监管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进度,加强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广电部门要加大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形成声势。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展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依法惩治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出的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违法排污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对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严厉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严格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
  
  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大督查力度
  
  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情况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不留死角。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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