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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08]126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兴奋剂管理,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成立临沧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石廷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王顺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冯林市体育局副局长
  
  成员:龙剑波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虎翼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向春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予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局长
  
  张华开市信息产业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王顺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企业,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凡取得批准文件,但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的生产企业,一律撤消证明文件,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批发企业,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渠道购销兴奋剂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凡经营胰岛素以外的兴奋剂类药品的零售企业,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凡是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含进口)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物质药品,在全市范围内停止销售。
  
  加强对我市辖区内各类媒体刊播药品及非药品宣传广告监测,对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二)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好反兴奋剂的宣传活动,既要加大对体育运动员的宣传教育培训,保证竞争赛事的公平公正,又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和国家反兴奋剂政策与法规,宣传兴奋剂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和关注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非药品类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类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清查,并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利用我市辖区内各类媒体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广告的,依法组织查处。
  
  (四)海关部门凭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
  
  (五)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境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网络平台,宣传我市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六)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确保安全。
  
  (七)公安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部门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严厉打击,组织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强对边境沿线人流物流的检查,严防兴奋剂目录物质非法流入我国境内。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专项治理工作分以下三阶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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