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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宝政办发[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民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强灾后重建工作的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宝鸡市农村民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力争今年入冬前完成重建任务。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农村民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意见

  
  “5·12”地震灾害造成我市农村大量民房损坏、倒塌,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为了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入冬前基本完成灾后重建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现提出我市农村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为民服务的思想,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增加投入,加快进度,力争入冬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民生活安定,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全市农村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市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工负责,抓好落实,村委会组织群众做好建房工作。
  
  二是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依据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受灾群众、因地震灾害倒塌、损坏房屋严重程度和灾民自救能力的不同,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三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灾后重建既要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需求,还要结合农村“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做到解决当前困难与减灾抗灾、生态保护,农村经济长远发展以及改善人居环境相统一。
  
  四是政府补助为辅,群众自建为主的原则。受灾群众在自力更生、自筹资金、自救为主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动员群众投工投劳,邻里互帮,建设家园。
  
  五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
  
  六是确保安全的原则。新建住房要避开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区,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要加强重建工作的安全管理,保证材料运输、建筑施工安全。
  
  三、资格认定
  
  农村灾后重建户的确定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确因地震造成的无房户;二是主房倒塌或主房因地震灾害成为危房必须拆除重建;三是因无房居住而转移安置的。
  
  对于有新建住房但仍住在旧房内的家庭,如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独立厨房等,不列入灾后重建的范围。
  
  因地震灾害造成主房损坏但经维修可居住的,不按灾后重建户对待,但应列为维修对象予以补助。
  
  “五保户”房屋倒塌或损坏的,不作为灾后重建户和维修户,全部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
  
  四、补助标准
  
  灾后重建户建房,原则上每户不超过3间,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重建工作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结构为砖木或砖混结构。一般损坏房屋需修缮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3间。
  
  1、农村居民房屋因灾倒塌、严重损坏需要重建的按省上规定的政策标准进行核算。各县区要按照灾民自救能力大小和灾害损失程度划分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严禁平均发放救灾补助资金。对确无力建房的特困户,要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原则上确保其至少建起两间基本住房。
  
  2、对一般损坏房屋需维修的,市上按每间20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核算。
  
  3、对享受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重建户,不足部分可通过由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再解决一定数额的资金。
  
  五、实施步骤
  
  为了确保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恢复重建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确定重建对象。各县区在前一阶段核查灾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重建户的确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执行,将真正符合条件的纳入灾后重建范围,不虚报,不漏报。同时,省上将增加我市2008年农村安居工程计划,与灾后重建工作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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