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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省移民开发局)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做好我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负总责。省移民开发局具体负责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迁移民,应核定登记为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一)具有安置地户籍的农村移民; (二)因婚嫁等原因迁出安置地的农村移民; (三)应征入伍(义务兵)或上学户口临时转出的农村移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对象,自下月起停止后期扶持,并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一)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 (二)转变为非农业人口; (三)死亡; (四)服刑(缓刑除外)。 第七条 扶持对象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依据,按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在库底清理后登记到村组。 第八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建档立卡。 (一)搬迁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字认可。 (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民族构成、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征地时间等。登记表要经本村组签章认可。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初核汇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 (一)县内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省内跨县(市、区)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初核汇总后,派人或发函到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确认其移民身份。 (三)跨省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我省迁出到省外的移民,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正式出据原迁移民身份证明函件,由移民持原迁移民身份函件在其现户籍所在地申报登记。迁到省外的移民资料单独汇总上报。 2.省外迁入我省的移民,应在其现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并附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原迁移民身份证明函件,由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核定登记,并单独汇总上报。 第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须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村(组)和乡(镇)、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汇总成果报经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颁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证》。 第十一条 州(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汇总结果上报省移民开发局。报送材料1式5份,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库底清理有关资料、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