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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移民开发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汇总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在核定登记前,要将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在上报前,须在迁入地农村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要按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