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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72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9号)和《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两个文件,对《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现将《条例》施行前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并将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要在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保障。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的学习计划。同时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使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显著提高。
  
  三、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目录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目录》在2006年已编辑成册,但是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依据、形式、范围、时限等规范还有不尽相同之处。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政府对目录的编制要求,尽快修订、完善、规范政务公开目录。2006年我市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中,个别部门的目录尚未录入,未录入的部门要尽快按要求完成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并上报。
  
  《目录》要求:对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经过科学分类后全部纳入《目录》。每条信息应包括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限等内容。
  
  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顺序号4部分组成,4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顺序号。分类号由三级类目组成。其中,一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00-20),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机构职能类为“00”,政策法规类为“01”,规划计划类为“02”,业务类为“03”,其他类为“20”,“04-19”为扩充类;二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01-99);三级类目由3位数字表示(001-999),如该类别没有二、三级类目,则分别以“00”和“000”代替。目录编制年份由4位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数字表示。
  
  信息名称是指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简介。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的形成时间。公开时限体现信息是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信息内容必须完整,附件、插图、表格等内容要齐全。
  
  四、尽快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条例》施行前最主要的准备工作,也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在五月上旬前完成《指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指南》编制要求:《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各地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申请处理的程序、答复方式,有关收费标准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方式和程序等。
  
  五、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市直各部门网站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登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使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成为全天候、自助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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