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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按照《条例》规定,市档案局、图书馆,各旗县区档案局、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市直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于公众及时完整的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要抓紧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2008年5月上旬前,自治区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条例》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自查情况于5月10日前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继承 联系电话:8655545 联系地址:西区写字楼5045房间 附: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