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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接上页]

  (九)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发改部门应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2008年以前,各地消火栓建设数量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消防站。2010年前,中旗金泉工业园区、前旗黑柳子工业园区、磴口工业园区、杭后工业园区、五原鸿鼎工业园、后旗青山工业园区必须完成消防队(站)建设用地规划或选址意见。有条件的可组建消防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模拟训练,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十)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各地应按照“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在保证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实现车辆配置的结构性调整,重点配置大流量、大功率、大吨位水罐消防车,并有计划、有重点地配备举高车、指挥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洗消车、抢险破拆车等特种消防车辆,不断提高消防器材装备的技术含量。2010年以前,全市要新购置消防车辆14辆,其中杭锦后旗1台大吨位水泡联用车,1台大吨位水罐消防车,1台抢险救援车;磴口县1台大吨位水泡联用车,1台大吨位水罐消防车,1台抢险救援消防车;五原县1台大吨位水泡联用车,1台抢险救援消防车;乌拉特中旗1台抢险救援消防车,1台大吨位水罐消防车;乌拉特前旗1台高喷车,临河区1台指挥车、1台大吨位水罐消防车、一台后援车。根据政府配套经费的车辆器材购置计划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购置计划及地震救援车辆器材购置计划,结合我市消防装备三年规划(2007年-2009年),对消防器材装备配置进行合理规划和有序配备,避免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2010年以前,要建成以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两级指挥中心为主体框架的消防通信指挥网络,建立有线应急通信指挥专网,接入政府防灾减灾指挥网络,融数据、语音及图像三大类业务为一体,承载信息查询、力量调度、图像监控等多种数字业务系统,实现重大灾害事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联合处置;升级改造现有无线应急通信指挥网络,实现全市范围内集群电台无障碍通话,解决出救途中、灾害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数据信息双向传输。
  
  (十一)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我市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的特点,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技术和物质资源,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变部门、区域和单位资源为社会资源,并制定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协作,并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加强消防区域协作,定期召开消防合作联席会议,大力推行“防消一体化”进程。
  
  (十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新的消防力量增长方式,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2009年,巴彦淖尔市农垦局要依托自己的力量建立一支多种形式消防队。按照“分级分区负责”的要求,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用人合同、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等保障机制。建设经费由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两级财政负责,日常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其他乡镇可建立志愿消防队,农村、社区、企业、机关等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城市社区和社会单位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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