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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发展任务和具体目标,及时研究解决消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消防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列为城市建设专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要充分利用政府贷款、社会捐助、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渠道。“十一五”期间,各地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要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明确最低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同比增长,同时要分年度、分阶段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设施建设等所需专项经费。 (三)统筹规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实施进度和年度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任务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