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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外劳务(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对外劳务发展迅速,在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劳务规模和市场的日益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纠纷上升势头明显,原有管理制度和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对外劳务结构调整和市场秩序规范为目标,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和江苏对外劳务良好形象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实施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
  
  完善对外劳务项目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分别在注册地省辖市以上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外劳务项目和境外就业合同、协议书备案,省外企业或机构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时,分别在省外经贸厅和劳动保障厅备案。公安机关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备案手续。
  
  认真审核对外劳务合同。外经贸部门在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时,须认真审核企业与外方、企业与劳务人员、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如已签订)以及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备案时,须认真核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以及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境外就业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提供境外雇主资信情况及使领馆对境外就业项目的意见。省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在对外劳务合同、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如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劳动强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切实承担相关责任,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招收行为
  
  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资格管理。国内职业中介企业须取得国内职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过外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的专门核定,才能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核定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开办资金、信誉等方面。
  
  逐步建立对外劳务集中报名招收制度。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招收制度。在指定的专门机构设立集中报名窗口,接受有出国意向的劳务人员报名,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窗口统一招收劳务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外派劳务集中报名网络。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对外劳务报名集中报名招收办法,由省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另行制定。
  
  三、建立对外劳务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对外劳务人员信息统计系统,指导省内经营公司定期上报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并对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省辖市要建立对外劳务人员基本统计台账。
  
  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因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企业、个人,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在全省公告。工商部门要将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警示管理。加强对回国劳务人员的护照管理,对曾参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向企业通报。
  
  推进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信息交流沟通,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形成互动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
  
  四、提高对外劳务人员守法意识
  
  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劳务人员积极宣传对外劳务政策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畅通劳务人员咨询和投诉渠道,引导劳务人员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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