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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国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国人民防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人民防空体制机制和法制还不健全,在一些方面还不适应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力量,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机构设置。省军区系统要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实行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要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理顺指挥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要抓好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指挥手段和设备设施,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统一编组,按纲施训。省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制订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其组织、管理、训练、经费和装备器材保障。
  
  三、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除涉密项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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