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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8]85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盟监察局关于2008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盟监察局关于2008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盟监察局关于2008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2008年,全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自治区纪委八届三次全会、盟纪委(扩大)会议和行署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盟委、行署中心工作,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为目标,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政风建设和提高行政效能的任务要求,坚持以打基础、抓重点、开好局为基本工作思路,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推动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基础建设
  
  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盟委、行署的安排部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推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积极抓好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落实。目前,盟本级设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盟纪委监察局设立了效能监察室(与监察综合室合署办公),配备了工作人员。各旗县市(区)全部设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但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旗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效能监察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自治区关于“努力做到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场所五落实”的要求和全盟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会议的部署,各旗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管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下,抓紧建立健全效能监察机构,并派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尽早在全盟形成上下联动、快捷高效的效能监察网络体系。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管理。盟本级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明确我盟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等。同时,进一步修订《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全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总结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经验和办法,为全面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抓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宣传平台,通过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和在报纸、广播、电视开设专栏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白效能监察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方式方法等,使他们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效能监察,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和效能建设。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各类投诉举报方式,形成人人参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机制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要结合我盟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内监发〔2007〕3号),以办理投诉为抓手,围绕投诉、阅办、调查处理、跟踪问效、交办“回执”、督办催报、案件审核、回复反馈、综合统计、立案归档等各项工作,在程序和要求方面进行细化和量化,明确职责,严格要求,促进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盟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盟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已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建立投诉网站,初步搭建起投诉网络。各旗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推进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网络,保证人民群众的诉求渠道畅通。
  
  (二)认真办理行政效能投诉问题。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切实将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办、有办必果、限时办结”,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着落。盟、旗两级行政效能投诉部门要认真筛选案件线索,加大交办和跟踪督办的力度,选准典型的和有影响的案件线索进行直查快办。在纠正解决和查处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锡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一般性的效能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对失职渎职、敷衍塞责、违法行政、作风恶劣和服务质量低下的,要追究相应行政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告诫未改,影响恶劣的,不仅处理责任人,还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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