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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潮府[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6-19
【实施时间】 2008-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为市政府法律事务提供咨询、代理活动。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工作,根据需要,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和协助;
  
  (二)负责草拟、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经市政府指派,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论证、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处理法律顾问室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法律顾问就市政府专项法律事务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定期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负责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临时工作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务;
  
  (四)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名义签署或授权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其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拟定。主要从政府法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学教研机构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兼职制,不占用编制,不评定级别。但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由市政府支付酬金或者办案经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每届政府的任期一致,可以连聘连任。
  
  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九条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临时聘用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办理市政府紧急应对的法律事务时,使用“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由市长签章的,由市法制局按程序提出请示。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室可以派员列席并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处理涉及金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法律事务,应事先征求法律顾问室意见。
  
  本条所称金额较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或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本规则办理涉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时,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处理本级政府(管委会)较大法律事务,应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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