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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确认:
  
  1.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经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重大建设工程、重要生命线工程、超高工程、人员集中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无可行性研究的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材料。
  
  (六)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七)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八)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备案。
  
  (九)现行工程性抗震措施难以抗御破坏性地震对位于活断层上建构筑物的破坏,必须采取避让的措施减轻地震灾害。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人员集中的建设工程、地震时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选址,必须认真踏勘,避开活动断层和滑坡、泥石流等不易采取工程性抗震措施的区域进行选址建设。
  
  城乡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防震选址和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区外的房屋建筑工程选址和建设,应当在人员聚居区留有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选址意见审批时,应参考防震选址的意见,对未包含防震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四、加强抗震设计、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等级等内容。
  
  (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抗震设防的内容;大型或者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勘察成果;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设计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三)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
  
  1.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2.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
  
  3.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
  
  4.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
  
  5.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
  
  6.上级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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