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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发[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6-16
【实施时间】 2008-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不断加强我盟民族教育工作,切实解决民族教育发展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盟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民族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各旗县市要以巩固提高为战略抓手,按照学校建设标准化、办学行为规范化、事业统筹一体化、教育平台信息化、教学改革科学化的要求,推动民族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力争使全盟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在办学条件、布局结构、均衡发展、控制辍学、学校管理、素质教育等方面都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巩固提高标准。
  
  二、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
  
  科右前旗于2008年(或2009年)要在政府驻地恢复建设1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蒙古语授课或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公办幼儿园;扎赉特旗于2009年(或2010年)要在政府驻地创建1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蒙古语授课或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公办幼儿园;科右中旗要进一步加大对直属民族幼儿园的投入,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乌兰浩特市民族幼儿园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区级示范园的水平。要加快全盟苏木乡镇民族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发展步伐,各旗县市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意见》和本地实际,出台相关的保障性政策,允许现阶段民族中心幼儿园附设在中心小学,并要求将其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苏木乡镇公办民族中心幼儿园。各旗县市的财政、教育、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保障民族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民族学前班办学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大力提升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水平
  
  2007年,全盟民族语言授课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仅为63.91%(自治区提出“十一五”期末要达到95%以上);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普职招生比例为3.11:1(自治区提出“十一五”期末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比例要达到1:1)。全盟高中阶段民族教育无论是普及水平,还是普职招生比例,都与自治区提出的目标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加快发展全盟高中阶段民族教育势在必行。各旗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尽快部署和切实解决好高中阶段民族教育学校建设和发展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改扩建现有民族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民族职业高中建设,通过加强现有民族职业高中建设或单独创办民族职业学校或在普通民族中学附设职业教育班等形式,逐步扩大民族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切实保证民族职业教育与全盟职业教育同步发展。要广泛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加大“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力度,以多种形式为农村牧区新增富余劳动力提供各类教育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终身学习及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三语”教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坚持蒙古语授课小学从一年级开设汉语课,从三年级开设外语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一年级开设外语课);蒙汉合校坚持对汉语授课的民族学生从起始年级起加授蒙古语文;蒙古语授课高中要坚持举办“三语”实验班,不断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以此带动促进蒙古族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加强新课程改革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广蒙古语标准音,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行国家级“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蒙古语和汉语应用能力。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盟和旗县市两级教研室、教科所、教育学会和兴安盟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研究会的作用,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
  
  五、建立并逐步完善民族教育助学体系
  
  进一步落实民族中小学“两主一公”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寄宿制学生小学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解决(内财教〔2007〕861号文件规定)。各旗县市参照此政策,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高中特困住宿学生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蒙古语授课的高中学生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救助金制度,经费由旗县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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