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国有资产,规范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和《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6]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代表政府对占用、运营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境外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境外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市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都要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 (一)我市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二)我市国有单位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三)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子企业纳入境外产权登记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作为我市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协调全市境外产权登记工作。市政府国资委授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承办本市境外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业务,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企业的境外产权登记实施工作,并将有关产权登记的资料整理汇总后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颁发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境外企业合法占有、运营国有资产,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境外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五条 我市国有单位负责向产权登记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并立档、保存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境外产权登记证、表。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六条 已取得境外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国有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三)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经投资单位审核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境外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七)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提交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复印件。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应当于设立前30日内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新设境外企业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境外注册登记后60日内,通过所出资国有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三)企业章程、核定的企业名称证明和设立企业的相关协议、合同;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提交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