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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理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能适应和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实践,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明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制度、办法,拟定采购目录和标准,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确定协议采购的范围和数量,审核和结算采购资金,确认和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监督采购活动,信息发布,受理投诉等。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接受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对委托采购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对供应商履约行为进行管理,办理供应商质疑事项,参与采购项目验收,跟踪采购项目售后服务,搜集、汇总和报送采购相关信息等。具体执行时,由监管机构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和完成的期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监管机构实施监督;采购结果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协调采供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集中采购机构协助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将合同、发票报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报监管机构结算资金;集中采购机构跟踪售后服务,搜集、汇总供应商及价格变动等信息,对违约的供应商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监管机构处理等。对协议采购的项目,由监管机构下达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监管机构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协议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单位在具体采购时,要将与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集中采购机构备案,以便统计有关采购信息。 (二)强化监督检查,为政府采购工作保驾护航。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重要职责,有效的监督检查,也是防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措施。为此,一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运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供应商信用状况、公平竞争情况以及参加政府采购行为等评价机制。要强化对评标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充实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监督评标人员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以及参与政府采购评标行为。二是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将政府采购活动纳入日常审计范围。要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结合审计工作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审计,对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作出审计结论。三是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四是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加大通报和处罚的力度,以增强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和评审专家抽取办法,改进评标现场监督制度。针对近年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接受委托、评审专家抽取以及评标现场监督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减少质疑和投诉,今后,采购单位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必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委托业务不得开展。同时,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完善评审专家抽取方式。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或采购单位代表、采购单位监察机构人员共同抽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具体评审时,专家单独评标,采购单位监察机构人员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定期监督。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离退休人员作为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五、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以及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各有关方面和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依法监管、依法采购、按章办事。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供应商要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评审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要依法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地做好评标工作。各级都要制定相关方面和人员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采购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关方面和人员进行考评。同时,认真处理好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教育、引导供应商正确行使权力,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答复。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能给予答复的,要耐心地解释说明。各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要及时予以受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作出处理决定,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要及时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对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