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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7]88号
【颁布时间】 2007-11-02
【实施时间】 2007-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一)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7年上半年,完成《海口市城市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 2007年底前完成海口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农场及各区1个重点建制镇的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它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在2008年编制完成20%;2009年编制完成40%;2010年,编制完成50%。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按照消防工作发展规划,2007年,完成白龙消防站、海甸西消防站建设,完成海上消防站的陆上基地和码头的选址;2008年完成桂林洋消防站建设及狮子岭、新埠岛、西海岸消防站的征地工作。2009年完成海上消防站陆上基地和码头的建设和长流、大英山、府城消防站的征地工作;2010年,完成狮子岭、新埠岛、西海岸、长流、大英山、府城消防站建设及海上消防站装备的配置。
  
  按照“谁开发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给水管网,谁负责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原则,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市政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列入审查内容。2008年前,对全市现已建成但尚未建设市政消火栓的街道、商业区,按国家标准完成市政消火栓增建工作,快还旧帐,不欠新帐。有条件的乡镇应按照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没有条件的应在主要街道、人员密集场所周围建消防水池(或可利用的其他消防水源设施)。2008年底前,全市政消火栓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市政供水部门每半年应对市政消火栓进行1次检查,将检查情况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应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四、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一)建立地方合同制消防雇员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社会招聘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消防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召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并落实地方合同制消防雇员招聘工作,全面缓解消防部队警力配备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08年底前完成长流、灵山镇和桂林洋农场等“百镇建设计划”中所列的示范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它处于城市消防队(站)保护范围以外的农村乡(镇),2007年至2009年各区政府每年按照本地乡(镇)总数的30%、80%和100%建成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站)。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同时,根据我市公安(专职)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发展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整合、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企事业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三)完善全市社区消防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各小区、街道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站,组建由保安队、联防队和志愿者参加的社区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在2007年底前,全市80%的社区要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站和社区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常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要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在2008年底前,全市100%的社区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站和社区义务消防队。社区消防服务站,要完善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机制,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实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完善消防安全警示措施,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建立火灾隐患督促整改长效机制,适时开展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各区政府要将社区消防服务站建设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海口市社区消防服务站建设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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