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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卫生局成立药品采购与配送管理办公室(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新农合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日常事务及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和上报。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 为确保我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顺利实施,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州监察局统筹协调纪检监察工作,州卫生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的监察和监督工作;州发改委负责审核和核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药品的价格及监督管理;州卫生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州食药监局负责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州工商局负责查处药品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各县(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落实责任,确保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1、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通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 2、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不良记录登记公布制度。不定期进行医疗机构、药品成交供应商和配送企业服务满意度调查,登记、公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严重违法、违约行为。 3、建立药品供应企业、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对配送企业半年一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实行限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止其配送资格,依次按遴选配送企业的结果替补配送企业,确保药品配送服务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 4、建立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考核评估制度。各县(市)组织实施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评估。 (四)加快乡村一体化建设步伐 各县(市)要加快实施乡村一体化建设的步伐,把乡村一体化建设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配送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实施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新农合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发展。 (五)违规处罚 1、配送企业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医疗机构可拒绝付款。 2、为保障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顺利运作,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配送合同的规定,按时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回款的,配送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停止供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医疗机构执行合同,必要时以行政干预方式处理。 3、若生产企业恶意报价,导致采购期不能供应成交药品或配送企业恶意拒绝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配送的,州领导小组有权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参与本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资格。 附件:1.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招标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方案(略) 2.2008年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服务承诺函(略) 3.2008年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配送服务承诺函附表(略) 4.2008年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略) 5.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招标采购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