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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基建工作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厅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基建管理制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 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科学论证后,报省卫生厅。厅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生产安全等负责。 第六条 基本建设的程序一般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 二、项目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立项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核准项目的请示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拟建规模、拟建地点以及用地面积初步考虑;(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5)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和消耗、安全生产等初步分析;(6)项目的节能分析和评估;(7)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8)建设进度初步安排;(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省预算内统筹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省财政专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共同审批。宁外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如报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必须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建议书批准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项目提出的依据;(3)建设内容、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5)生态环境影响以及资源利用和能源、水消耗情况;(6)项目技术方案;(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8)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洪、防震等要求;(9)项目的节能分析和评估;(10)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12)项目招标方案;(13)项目建设周期;(14)项目法人组建方案;(1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项目设计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有权部门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批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请示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权限为:省预算内统筹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低于上述投资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宁外厅直单位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