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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有权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正确、完整和详细,达到规定的深度。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超过批准投资额20%以上的,或建筑面积超过原批准面积10%以上的,以及其他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履行初步设计报批手续。 四、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房屋建筑施工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其他项目工程,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权管辖的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底,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建设单位在编制标底全过程中,应当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执行保密规定。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第十五条 在进行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经省建筑招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同步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公告文本、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及时报省卫生厅存查。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应当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按规定履行职责。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六、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签订《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和签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和签字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阶段,应当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人员应当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配合质检部门或监理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好各项工程记录。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队伍和质检部门正式提出,及时解决。 八、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基本建设法规、政策、程序、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