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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计提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按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并转入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专户。 7、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 8、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精神,按征地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拨付征地单位,再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户。同时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金额的2.8%提取征地工作经费。 9、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70号)精神,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应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拨付市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再由市国资委向改制企业拨付,专用于职工安置经费。 10、拨付土地开发成本。对企业一级开发的土地,按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核定的成本,拨付给土地开发企业,政府直接开发的土地,按发改部门确定的概算,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和按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经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核实后,其工程支出决算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11、拨付土地合作开发企业利润。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拨付给土地合作开发企业。 12、拨付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和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对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提取业务费,对由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收入减去上述土地出让金应计的费用和应付成本及企业利润,剩余部分即为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由财政部门均衡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上述土地出让金应计的费用和应付成本及企业利润,市财政局定期向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表 编制单位:三亚市财政局 ┌─┬────────────┬───┬─────────────────────┐ │序│ 项 目│上缴或│ 文件依据 │ │号││计提比││ │││例││ ├─┼────────────┼───┼─────────────────────┤ │1 │上缴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42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br / br / ││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br / br / ││││》(财综[2006]48号)│ ├─┼────────────┼───┼─────────────────────┤ │2 │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费│53*20%│《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br / br / │││ /㎡│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 │ ├─┼────────────┼───┼─────────────────────┤ │3 │上缴耕地开垦费│国土部│《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按标│(琼府[2002]7号) │ │││准计算││ ├─┼────────────┼───┼─────────────────────┤ │4 │上缴省财政10%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br / br / │││让总价│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 │││款10% ││ ├─┼────────────┼───┼─────────────────────┤ │5 │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拍卖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br / br / ││项资金│价款15│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