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 │6 │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建 │净收益│《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br / br / ││设基金│10% │》(国发[2007]24号)│ ├─┼────────────┼───┼─────────────────────┤ │7 │计提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拍卖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br / br / │││价款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68号)│ ├─┼────────────┼───┼─────────────────────┤ │8 │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上缴市级│国土部│市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br / br / ││国库│门按标│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经发改局下达计 │ │││准计算│划│ ├─┼────────────┼───┼─────────────────────┤ │9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br / br / ││工安置费用支出││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70号│ ├─┼────────────┼───┼─────────────────────┤ │10│对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净收│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br / br / ││益的2%支付业务费,对由土││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 ││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996]1号) │ ││按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支付│││ ││业务经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