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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劳仲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邮政公司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劳动仲裁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邮政局:
  
  为保障和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仲裁权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办劳动仲裁文书特快专递业务(以下简称“劳动仲裁专递”)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动仲裁专递业务是近几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充分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服务优势,使用特快专递寄递劳动仲裁文书而形成的一项便民、利民措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各级邮政局要相互沟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要求做好劳动仲裁专递送达工作。
  
  二、劳动仲裁专递业务收寄范围暂定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通知书、申请书或反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三、全市各级邮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和《劳动仲裁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操作要求》(见附件)准确、及时地办理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送达的每一件法律文书。要严格把好收寄、封发、投递关,确保送达质量和时限。切实做好邮件回执返回工作,对未妥投邮件,应在批条上详细批注未妥投原因、经手人及再投时间。
  
  四、劳动仲裁专递信封及专用详情单由邮政部门统一印制,提供给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使用。
  
  五、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直接与当地邮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签订协议时,双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就送达要求、邮件交接处理、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等进行友好协商。
  
  附件:劳动仲裁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操作要求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邮政公司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劳动仲裁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操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本操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各级邮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劳动仲裁专递”的各项工作。
  
  二、收寄处理
  
  (一)劳动仲裁专递邮件采取上门揽收方式收取邮件。
  
  (二)各级邮政部门按属地原则收寄。
  
  (三)寄递“劳动仲裁专递”邮件,使用统一制备、印有“劳动仲裁专递”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特快专递信封。寄件人应在详情单指定处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印机)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四)收寄局要在详情单“回执反馈地址”栏处写明回执返回地址(××邮政速递局XX收),以便回执联能准确返回收寄局。
  
  (五)收寄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并详细填写登记劳动仲裁专递邮件交接簿(见附表1)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六)收寄部门收寄的劳动仲裁专递邮件要按约定的频次交邮。
  
  三、分拣封发
  
  按现行国内进、出口特快专递邮件分拣业务流程操作。
  
  四、投递处理
  
  (一)投递深度:必须确保“门到门、桌到桌”的服务水平,按邮件详情单上最具体的地址投递。
  
  (二)投递时限:“劳动仲裁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情单上的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
  
  (三)投递要求:
  
  1.投递时,投递员应请收件人在邮件详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收件人本人签收。
  
  2.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3.收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有辨别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
  
  4.收件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回收寄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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