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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农村牧区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是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牧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有效途径。我州农村牧区药品市场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而处于弱势群体的农牧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又相对较弱,进一步加强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显得尤其迫切和必要。为加强农牧区药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经济方便、安全有效,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两网”建设是关系农牧区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三农”问题的大事,是当前的民生热点问题,“两网”建设的健康发展,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加强农牧区药品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要充分认识开展“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州政府今年将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纳入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各地也要将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纳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安排必需资金,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责任,确保“两网”建设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管理、有考核。同时要积极探索“两网”建设工作的激励保障机制,采取定期考评、通报表扬和以奖代酬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药品监督信息来源的准确、及时、有效,努力使全州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在乡镇和行政村的覆盖面达100%,从根本上保证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经济、方便、快捷,促进我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二、深化农牧区药品监管流通体制改革,促进“两网”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着力提高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逐步调整优化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人员结构,加强对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个人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制定完善协管员、信息员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农牧区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其潜力,提高监督网络运行效率,努力把农牧区药品监督网建成药品监督法律宣传网和各种违法行为的惩戒网。
  
  (二)完善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一要建立农牧区用药统一配送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配送中心,通过直配制、代购制等方式,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统一配送,统一管理。二要实行药品直配制。各地应根据药品市场的情况,在公开、公平、择优的前提下,通过签约方式确定一家或多家中标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辖区内农牧区药品的配送,被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药品配送中心(站)将药品直接配送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要实行药品代购制。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药品配送中心(站)将药品配送到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将药品调购给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应建立委托代购关系。鼓励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就近在没有村卫生室的农牧村、社设立“便民药柜”,建立起一个渠道畅通、流通规范、保证质量的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对通过招投标或签约方式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乡镇、村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随意改变药品购进渠道。实行代购制配送或委托代购的乡镇卫生院,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对配送不及时、不履约的药品配送企业将取消其配送资格。
  
  (三)推进“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的有机结合。推进农牧区药品“两网”与“新农合”的有机结合,是解决农牧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整顿和规范农牧区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将政策宣传和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要与农牧区涉药人员培训相结合,提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涉药人员依法用药的意识和水平;要与促进现代医药物流发展相结合,积极推进药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向农牧区发展,鼓励和引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药品配送。同时,通过先行试点再总结推广的办法,逐步考虑把有一定规模、药品管理规范的乡镇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纳入到“新农合”门诊定点单位中来,方便群众就近有选择地购药,并纳入“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使农牧民用上安全、质优、价廉的放心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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