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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7〕51号),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现将《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楚雄州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确保全州“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5%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制定、部署全州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楚雄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负责全州节能目标的制定、考核和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10县、市人民政府和35户重点节能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州级有关部门实行行业节能指标考核,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一)节能目标:州人民政府与7个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1. 工业与民用节能指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州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全州民用住宅中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城市居民住宅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力争达到50%。 2. 建筑节能指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州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普及率达到30%以上;对城镇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楚雄市完成改造面积20%以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改造面积15%以上。 3. 交通节能指标:“十一五”期末,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货,汽车汽、柴油综合单耗下降到每百吨公里8公升;营业性内河运输船舶燃料单耗下降到每千吨公里35公斤。 4. 商业节能指标:到“十一五”期末,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85%。 5. 农村节能指标:“十一五”期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0万口,新增农村节能改灶5万口,新增推广太阳能热水器43.6万m2;农业机械单机能耗降低4%,农产品加工装备单机作业能耗降低4%,其中龙头加工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的加工装备单机作业能耗降低5%。 6. 国家机关节能指标:到2010年,全州各级国家机关节能工作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 (二)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0个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一)节能目标 1. 楚雄市、禄丰县:“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7%,年平均下降3.7%,节能量分别为18万T标准煤、16万T标准煤。 2. 南华、姚安、大姚、元谋、武定、牟定县:“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5%,年平均下降3.2%,节能量分别为3万T标准煤、2.5万T标准煤、3.5万T标准煤、2.5万T标准煤、3.5万T标准煤、2万T标准煤。 3. 双柏、永仁县:“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4%,年平均下降3%,节能量分别为1.5万T标准煤、1.5万T标准煤。 (二)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10项内容。 第七条 对35户重点企业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一)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