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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6-11
【实施时间】 2008-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私营企业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州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 10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3. 35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楚雄州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7〕51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州节能办(州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州级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0.3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1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10万T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0.3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1万T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1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楚雄州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初选后报州节能办(州经委)。州节能办(州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节能办(州经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州节能办(州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节能办(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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