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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外贸易经营情况报注册地商务部门。每年商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检查,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和引导,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和教育。 第十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且配合海关、税务等部门接受税收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统计部门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德宏州商务局(或委托下级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受到处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由注册地商务部门对其责令整改,若历时半年仍未整改(或未满一年被再次通报者),注册地商务部门可向德宏州商务局提出取消备案登记的建议、意见。德宏州商务局对所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核实后,决定是否取消,取消的报云南省商务厅备案,并向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在德宏商务之窗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或不给予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检验检疫不予办理开展相关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由商务部门收回,并自动失效。商务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对外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德宏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住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 月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