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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国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三、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1.主要职能。 (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拐工作。 (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 (5)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2.成员单位。 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妇儿工委办公室、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公安部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部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 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签署和实施相关国际公约。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四、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法制办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2)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公安部负责,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文化部、人口计生委、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公安部负责) (4)在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得到综合整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中央综治办负责)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扶贫办负责,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全国妇联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