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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民政部、财政部负责,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民政部负责,公安部、教育部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民政部、共青团中央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教育部负责,民政部、卫生部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卫生部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民政部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民政部负责,全国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教育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民政部负责,劳动保障部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负责,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公安部负责,民政部、全国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卫生部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公安部负责,中央综治办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行动措施。 (1)加强与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及周边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安部负责,妇儿工委办公室、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2)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司法部配合) (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公安部负责) (4)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司法部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公安部负责) --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劳动保障部负责,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配合) (5)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国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商务部配合) 五、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三)本《行动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