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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7]68号
【颁布时间】 2007-12-09
【实施时间】 2007-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和指导,明确其职责任务,提高人员素质,转变服务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水平和抗旱能力。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不断扩大其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组建具有多种功能的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伍,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六)进一步完善节水机制和制度。要抓紧研究制订流域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制订行业用水定额,全面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七)做好重点领域节水工作。要加强农田节水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节水设备,推行科学灌溉制度,推广灌溉节水技术,按照因地制宜、适水种植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节水。要结合水资源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鼓励发展低耗水的高新技术产业,努力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城乡生活用水管理,加快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节水型用水器具、计量仪表的研制推广,扩大利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努力减少水资源消耗。
  
  (八)加强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要大力推进抗旱减灾基础理论和实用技术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对干旱的影响、干旱形成机理、旱灾风险区划、干旱监测预警和人工增雨抗旱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抗旱减灾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抗旱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国抗旱科技水平。
  
  四、加强抗旱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筹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与配置、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节水改造等规划制订和实施中要充分考虑抗旱工作需要,完善抗旱减灾功能。各地区应结合经济发展和抗旱减灾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抗旱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做好衔接,以优化、整合各类抗旱资源,提升综合抗旱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抗旱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加大对抗旱减灾资金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三)制订抗旱物资补贴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对农业抗旱用油、用电和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以及农民自建的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设施的具体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把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农业抗旱用油、用电需求计划,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安排专项指标优先保证;农业、供销、农资等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的供给。
  
  (四)完善抗旱法规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快抗旱条例的起草制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在抗旱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为规范,确保抗旱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地方性抗旱法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旱情监测预警、统计评估、应急调水等工作制度。
  
  (五)加强抗旱预案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抗旱预案,城市等人口密集区要尽快研究制订应对特大干旱、突发性水源事件的应急供水预案。加强对抗旱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六)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七)发挥保险机制的抗旱减灾作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分散旱灾等灾害风险的保险机制,提高应对干旱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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