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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抗旱责任制的落实。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把抗旱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干旱灾害发生后,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抗旱一线,及时解决抗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抗旱责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组织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提高抗旱决策指挥能力。加快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抗旱功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旱情监测、分析、预警、会商和评估,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要健全抗旱指挥队伍,不断提高指挥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做好抗旱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加强抗旱减灾工作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抗旱意识和节水意识。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为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