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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国资企[2008]170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所出资企业:
  
  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物资采购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个方面制度建设的通知》(厦府办〔2008〕100号)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物资招标采购是推行厂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推行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平等交易的平台,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真正落实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着力于建立一套“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物资采购方式
  
  (一)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外协件、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二)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下列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
  
  1. 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 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1. 拟采购物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3. 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4.拟采购物资批量及金额较小,不适合实行招标的;
  
  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试行网上招标方式。
  
  (五)对按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物资采购,企业要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六)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可在本市依法规范经营的大型综合超市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与之签订定点协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八)所出资企业可对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实行物资集中招标采购。
  
  三、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保障体系
  
  (一)机构保障。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采购供应、财务、质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有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职工监事必须参加),负责物资采购的组织和决策,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制度保障。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及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物资招标采购行为,完善内部职责分工、物资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竞争淘汰等各项制度。
  
  (三)内部制衡。实行采购物资需求信息反馈、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
  
  (四)信息保障。企业要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策略。
  
  (五)合约保障。企业进行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合理界定采购物资的范围,明确采购物资技术参数,完善合约的质量条款;坚持按质论价,完善合同的价格条款;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合同的赔偿条款,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六)质量保障。对需复样复检的物资要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后不合格的物资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规范和完善计量监督制度,将计量监督工作延伸到物资进企业的全过程,强化过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组织企业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宣传和推广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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