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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国资企[2008]170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企业每年应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企业监事会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把物资采购检查监督工作作为内部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物资进企业检验、复检,入库,资金结算等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依法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要作为企业厂务公开、领导班子考核、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企业对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违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并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应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全资、控股子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应报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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