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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 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物资采购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个方面制度建设的通知》(厦府办〔2008〕100号)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物资招标采购是推行厂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推行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平等交易的平台,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真正落实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着力于建立一套“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物资采购方式 (一)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外协件、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二)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下列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 1. 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 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1. 拟采购物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3. 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4.拟采购物资批量及金额较小,不适合实行招标的; 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试行网上招标方式。 (五)对按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物资采购,企业要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六)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可在本市依法规范经营的大型综合超市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与之签订定点协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八)所出资企业可对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实行物资集中招标采购。 三、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保障体系 (一)机构保障。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采购供应、财务、质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有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职工监事必须参加),负责物资采购的组织和决策,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制度保障。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及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物资招标采购行为,完善内部职责分工、物资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竞争淘汰等各项制度。 (三)内部制衡。实行采购物资需求信息反馈、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 (四)信息保障。企业要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策略。 (五)合约保障。企业进行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合理界定采购物资的范围,明确采购物资技术参数,完善合约的质量条款;坚持按质论价,完善合同的价格条款;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合同的赔偿条款,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六)质量保障。对需复样复检的物资要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后不合格的物资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规范和完善计量监督制度,将计量监督工作延伸到物资进企业的全过程,强化过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组织企业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宣传和推广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先进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