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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挪作他用。 (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全市以不同形式募集救灾款物的单位和部门,全部纳入抗震救灾捐赠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确保捐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完善制度,科学安排。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财务和救灾款物的管理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各类救灾款物要根据灾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登记表册,实行分类管理。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情况,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如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