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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06-05
【实施时间】 2008-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对口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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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环保局、质监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南宁铁路局,自治区地震局、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
  
  (六)生产发展组。负责派人到对口支援地区调查了解情况,共同制定对口支援抗震救灾具体方案;协助灾区群众抓紧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和发展经济;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帮助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提供经济合作、技术等。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自治区应急办、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地震局、气象局。
  
  (七)社会治安组。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委、宗教局、武警广西总队。
  
  (八)资金物资筹措组。负责我区开展对口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资金、物资的筹措和管理等。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厅、民政厅、商务厅、红十字会。
  
  (九)信息宣传组。负责我区开展对口支援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自治区广电局。
  
  以上各组除综合协调组无需到对口支援点办公外,其余各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内办公地点(设在牵头单位)和对口支援点两个办公地点开展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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