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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文[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6-04
【实施时间】 2008-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由用地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并报交需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国土分局对国有土地权属实地核实;区(县)政府出具收回的意见;市国土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若原用地单位不申请注销登记,需登报公告注销登记结果);按初始登记对区(县)政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企业改制或破产批文等);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完善前期土地公开交易前期工作
  
  土地公开交易前,区政府需完成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权属核查、地价评估、图件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备齐以下土地公开交易必备的报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托书;
  
  2.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以及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
  
  3.经批准的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4.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5.道路红线图及其电子文件;
  
  6.宗地图(1∶500或1∶1000)及测绘成果表;
  
  7.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8.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备案表;
  
  9.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提供土地储备方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申请土地储备的报告及市政府的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等)。
  
  (七)实施土地公开交易
  
  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供地政策适时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改造片区土地公开交易,或者由各区(县)政府直接将净地交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三、建立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机制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市政府列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对城中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拆迁,对拆迁后的土地依法征收、收回,并实施基础设施功能配套建设,达到净地(产权清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包括以下内容:编制并报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市、区(县)联动,完成对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报批工作;完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完成配套功能(市政道路,公共设施,景观工程等)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至土地移交前的管理工作;其他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区(县)政府可以邀请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研究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采取招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公开选择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筹措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
  
  (四)“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费;规划设计、土地调查及测绘费、房屋地籍调查等费用;贷款利息;土地提供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不可预见费以及财务成本和区(县)政府核准的相关税费支出;按照规划实施的市政功能配套项目建设费用。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认定由各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认定。
  
  (五)“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应达到以下条件: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权源清楚,权属无争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地上附着物、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报件资料及相关资料齐全;一级开发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完整;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附有相关政府验收证明;工程费用结算清楚,费用支付无争议;提供区政府认定的一级开发的总成本。
  
  (六)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市财政局设立“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资金专户,由领导小组负责资金调度,市财政局负责对“城中村”改造出让土地收入进行统筹管理,凡涉及“城中村”土地出让的收入一律进入该资金专户进行预决算和成本资金拨付。
  
  附件:1.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流程图(略)
  
  2.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办理程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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