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07]164号
【颁布时间】 2007-10-10
【实施时间】 2007-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遵义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遵义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遵义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会议精神,根据《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百日行动的主要任务
  
  此次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主要任务是集中清理、查处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疾控中心违法用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12月20日前,各地要对“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12月20日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12月20日前,各地要查清本辖区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查处权限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四)“疾控中心”违法用地的清理和整治。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疾控中心”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将作为完善有关用地手续的依据,若不如实清理上报,不但要追究虚报瞒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且对此类违法用地将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25日至10月14日)
  
  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局要对此次重点整治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充分利用近两年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和案件查处专项行动等工作中的基础清理成果,全面查清问题。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
  
  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局要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查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权限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87号)规定,属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的案件应及时上报。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0日)
  
  各地要针对清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针对实际,书面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意见或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将按照省实施方案的要求,督察各县、区(市)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工作,检查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成立遵义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