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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现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五日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省属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省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职工董事还应具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职工监事还应具有较强的财务监督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心健康。 (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裁)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并经公司党委审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一般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前,候选人名单应征得省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分别代表公司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参加省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处理好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要加强与所在企业职工的联系,及时向监事会反映有关意见和要求。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职工监事应配合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监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