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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额外领取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分别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任期及罢免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监事任期内到期的,续签至董事、监事任期结束。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监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二十五条 罢免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或召集人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审核,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