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7]72号
【颁布时间】 2007-10-08
【实施时间】 2007-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内容
  
  (一)对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此次检查涉及我市9个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宝坻区和武清区。
  
  1.对第六次卫片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填报《第六次卫片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1)和《第六次卫片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2)。
  
  2.对第六次卫片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间新增建设用地清理中已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再作梳理,切实履行办案程序。
  
  要再次梳理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复查整改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二)进一步抓好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此次执法检查涉及我市9个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河北区和红桥区。
  
  1.对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中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填报《第七次卫片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4)和《第七次卫片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5)。
  
  2.对第七次卫片新增建设用地清理中已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再作梳理,切实履行办案程序。
  
  对此项工作的要求与上述第(一)项工作内容中第2项的要求相同。复查整改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开展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的卫片执法检查。
  
  1.清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要参照天津市开展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步骤和标准,对全市范围内(包括18个区县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形成规范的档案材料,并填报《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6)和《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7)。
  
  2.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在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各区县要根据清理结果,结合动态巡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统一登记,列出处理时间表,做好后续的案件查处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是查处违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要采取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方法,选择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直接查处,以带动和促进区县办案。各区县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案件的情况,要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8)。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明确分工,职责到岗。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复查、梳理、清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档案资料,按时报送工作成果。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此次专项行动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好本区县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建立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区县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阻力,特别是遇到难以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三)突出重点,联合办案。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县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本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梳理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根据职责和权限,集中力量同步组织调查处理。对重大案件,可采取联合办案方式组织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