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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外资审批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部分地区实行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地区范围 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六市业已推行实施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基础上,此次新增扬州,泰州、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七个省辖市,即在全省各省辖市全面实施外资项目网上审批工作。 二、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外商投资事项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的所有外商投资事项,包括: 1、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事项; 2、增资后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3、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事项; 4、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5、国家专项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服务业等各专门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6、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外资并购事项; 7、经商务部批准的已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事项); 8、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申请办理的变更事项属于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事项的变更; 9、省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内市、县设立商业、货代等服务业领域分公司,外省市外经贸(商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函征省外经贸厅意见,省外经贸厅须复函事项。 依照理行外商投资相关规定,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资项目,须按相关程序经我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三、网上审核异地出证工作的审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细则;涉及外商投资的各类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1、凡依据相关规定应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相关事项,由上述地区项目(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外经贸局负责接受项目(企业)申请材料,省外经贸厅通过网上审核后,申请者在项目(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外经贸局领取合同/章程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上述合同/章程批复出具时,由我厅委托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加盖“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编号)(地区)”。印章由我厅统一定制发放,具体式样附后。 2、鼓励类新设项目和变更项目的经营范围表述须与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表述一致,否则不得按照鼓励类项目办理审批,凡经营范围含限制类内容的,均按限制类外资项目办理审批。 3、此文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均不得转移或变相转移至其他机构。 五、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条件、权限以及省外经贸厅的操作规范所作出的行政许可为无效行政许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直接相关的法人机构和责任人承担。 六、其他工作要求 1、各省辖市外经贸局要高度重视外资审批工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要严格加强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规范严格的审批原始文件的存档管理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外资工作干部人员配备,强化各级外资部门的外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外资审批工作水平,确保网上审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并取得实效。 2、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六市已按苏外经贸资[2005]687号文实施外资项目网上审批,687号文有关表述未尽事宜,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外经贸厅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网上审批批件式样(略) 2、江苏省外经贸厅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网上审批专用章分地区编号式样。 3、合同/章程审核批复参考式样。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2: 江苏省外经贸厅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网上审批专用章分地区编号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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