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天政办发[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6-01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3.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因地震受损的学校、医院、文化、广播电视等公共和公益性设施。统筹规划新建已倒塌或局部倒塌(含D级危房)的校舍和各类医疗用房,维修加固其它受损校舍和医疗用房,更换和配置常用医疗仪器设备,满足灾区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广播电视、基层计生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受损设施,要抓紧维修、加固或新建。
  
  4.基层政权设施。主要包括因地震受损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检法司设施等。已倒塌房屋的乡镇及以下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要尽快恢复重建。对于县城及以上的机关单位办公楼、法院审判综合楼、检察院技侦综合楼等房屋类设施,依据鉴定结论分别进行一般维修、大修加固或拆除重建。恢复建设监狱、看守所等政权设施。
  
  5.商贸流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业、仓储、市场、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等受损的服务设施。
  
  6.企业生产经营设施。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受损的生产厂房、配套设施、生产设备及其它设施。
  
  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上述各类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明确项目选址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进度等内容,并核实项目投资。受灾严重的乡镇、村庄,要编制灾后重建具体方案,科学规划选址,合理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标准。
  
  三、规划编制的职责分工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市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县(区)为单位、分行业汇总编制,由市发改委汇总。有自建任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负责编制本行业灾后重建规划,国土、建设、教育、卫生、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畜牧、电力、通信、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经委、商务局、粮食局等市直部门要分别制定本行业灾后重建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有关市直部门要主动与省上主管部门衔接,并请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受灾居民住房、广播电视、基层计生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规模以下企业、县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灾后重建规划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编制。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灾后重建规划,分别由市银监局和市农村信用银行负责编制。监狱灾后重建规划分别由天水监狱和甘谷监狱负责编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恢复重建规划由各单位自行编制。
  
  四、规划上报的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的原则,在对受灾情况进行全面、准确核查和进行鉴定、评估的基础上,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切实靠实责任,务必按时上报,逾期不候。
  
  2.上报时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通知“附表”的要求编制,务必于6月15日前向市灾后重建领导小组上报灾后重建规划,并抄送市发改委汇总和核实。市发改委在6月20日前编制完成全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报经市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审定后,于6月25日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以及省发改委等有关厅局。
  
  3.上报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以正式文件上报灾后重建规划的同时,应先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规划项目表,邮箱地址: gstsdpc@163.com。规划上报必须由填报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共同签名,单位盖章方可有效。
  
  请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和上述进度安排,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保证规划目标、恢复重建内容、项目投资、工作进度、实施步骤等方面相互协调对接一致,确保高质量、高水平按期编制完成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天水市地震灾害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项目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

  
  附件:
  
  
天水市地震灾害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项目表

  
  恢复重建项目名称
  
  受损情况及受损程度
  
  恢复重建的规模
  
  及主要建设内容
  
  恢复或重建的重点建设任务和主要内容
  
  恢复重建所需投资及资金来源(万元)
  
  备注
  
  倒塌
  
  严重损毁
  
  (不可修复)
  
  一般性损坏
  
  (可维修加固)
  
  维修加固的规模
  
  及主要内容
  
  拆除重建的规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