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商政办发[2008]66号
【颁布时间】 2008-06-01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商洛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

  
  为了切实履行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预防地震灾害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和《陕西省贯彻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五年(2006---2010)。
  
  一、防震减灾工作现状和面临的震情形势
  
  防震减灾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2002年撤地设市后, 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市、县区政府调整充实了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市地震局承担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行政职能,防震减灾工作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有所提高。重新修订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了《商洛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在科技部门设立地震办公室,建立了地震灾情速报、地震知识宣传、地震异常测报“三网”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府和公众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与目前防震减灾工作能力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地震工作机构和职能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地震部门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法定职责有待落实;基层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偏低;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抗震能力差,已成为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最薄弱环节,防震减灾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地震专家根据初步总结的地震活动轮回规律分析,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大陆地震活动将会有所增强,发生7级以上地震的可能性较大,地震活动的主要地区在我国西部。因此,各级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科学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二、防震减灾工作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经济建设同防震减灾工作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我市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
  
  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2010年,初步建立起我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到2020年,实现地震监测工作网络化,震害防御工作法制化,地震应急工作社会化;市县城区能够抗御5级左右地震。努力做到长期地震预测更加科学,中期地震预测准确率提高,短临地震前兆能及时上报,地震应急能力有所增强。地震行政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综合防震减灾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防震减灾工作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基础较差,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必须抓住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
  
  地震灾害的突发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决定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作为同级政府主管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以及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理顺地震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地震应急决策能力,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能够迅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系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逐步更新陈旧的地震观测手段和监测仪器,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积极发挥地震“三网”联络员在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宣传和地震短临异常测报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对我市及邻近地区发生的重要地震事件能及时向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到2010年实现商洛境内的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级,对3级以上地震能作出震情速报。
  
  3、切实保障城乡建筑地震安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